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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空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文时间: 2017-05-05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空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科学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根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管理的,安装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学院楼和图书馆等楼宇的中央空调系统。学生宿舍的空调开启时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中央空调使用管理,遵循正确使用、安全管理、健康节能的原则,着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给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物业服务单位在学院南路校区负责主体为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在沙河校区负责主体为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楼宇中央空调的开关运行,房屋使用部门负责室内空调使用管理。

第六条 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闭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严禁室内长时间无人情况开启使用空调。

第七条 使用中央空调制冷时,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制热时,室内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第八条 每年中央空调制冷系统开启时间为 5 月15 日。如遇特殊天气,根据天气预报,若未来连续五天最高气温将不小于30℃,从达到温度第二天开始启动制冷;若当日最高气温不小于28℃且空气相对湿度高于80%,则当天开始启动制冷;若某日气温高于 33℃,当天也将启动制冷。制冷期间,学院南路校区中央空调每天制冷时间为 8:00-18:00;沙河校区中央空调有分户计量控制功能的建筑也按照该时间执行,其余建筑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日空调开启关闭时间。

第九条 每年中央空调关闭时间为 9 月 15 日。特殊情况下,若连续五天最高气温低于 26℃,从第六天开始,结束制冷模式。如空调关闭后遇炎热天气,在满足第八条规定天气条件前提下可以重新启动空调制冷。

第十条 在非制冷季节,通过开启窗户、换风设备等方式,促进空气流动。

第十一条 因中央空调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空调系统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将追究使用者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维修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对管道系统进行清洗。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空调系统日常维护、巡检制度,做好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受理报修申请并安排组织维修;确保空调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根据所属校区不同,各校区中央空调维修维护管理工作由校区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解释。